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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执409号

王彦录与陈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彦录,陈永军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409号申请执行人王彦录,男,1966年5月7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陈永军,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王彦录与陈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陈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清偿王彦录借款7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永军外出,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彦录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俊国

审判员  李 闯

审判员  喜金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摆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