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海江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07981087E,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人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新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华乾乾,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市中茂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0500005420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蠡国西村村委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阜宁中亚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320923000085918,住所地阜宁县澳洋工业园南纬二路南。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洁,女,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现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李斌,男,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申请执行人无锡海江印染有限公司与诉被执行人无锡市中茂化工有限公司、阜宁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孙洁、李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苏0281民初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一、无锡市中茂化工有限公司、阜宁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孙洁、李斌在2017年2月14日前偿还无锡海江印染有限公司代偿款38263168.92元及借款4098967.38元,共计42362136.3元,案件受理费126805元,由无锡海江印染有限公司承担。因无锡市中茂化工有限公司、阜宁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孙洁、李斌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锡海江印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无锡市中茂化工有限公司、阜宁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孙洁、李斌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无锡市中茂化工有限公司、阜宁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孙洁、李斌报告财产,并将无锡市中茂化工有限公司、阜宁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孙洁、李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无锡市中茂化工有限公司、阜宁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孙洁、李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向相关协助查询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了查询。孙洁名下有位于江阴市顾山镇金都豪庭26号房产(面积为429平方米)和位于无锡市锡山区红豆花园89号房产(面积为89平方米),B568D3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苏B×××××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桥车一辆,上述车辆未能扣押。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无锡海江印染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无锡市中茂化工有限公司、阜宁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孙洁、李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锡海江印染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无锡市中茂化工有限公司、阜宁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孙洁、李斌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无锡海江印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无锡市中茂化工有限公司、阜宁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孙洁、李斌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无锡市中茂化工有限公司、阜宁中亚化工有限公司、孙洁、李斌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无锡海江印染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浩明
审判员 陈红英
审判员 宋 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丹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