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9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梅传琼,女,汉族,1967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左元祥,男,汉族,1966年4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梅传琼与左元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左元祥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梅传琼履行70万元本金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梅传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左元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左元祥名下的渝xxxx**和渝xxxx**车辆,但是由于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核查,被执行人左元祥系本院(2016)渝0103执1833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且本院强制扣划该案被执行人李士英银行存款3679.43元。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庆
审 判 员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徐少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韩继亮
书 记 员 何漫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