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903号申请执行人高风成,男。被执行人康雪飞,男。本院在执行高风成与康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02民初76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康雪飞应向高风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康雪飞向申请执行人高风成偿还借款本息23万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850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33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康雪飞的三辆车,因查封车辆暂时无法变现,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高风成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待条件成熟,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9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马春生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高忠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