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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1390号之一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张松涛诈骗罪退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松涛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390号之一移送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张松涛,男,1988年1月5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刑初65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松涛诈骗罪退赔一案,执行内容为:责令张松涛退赔被害人杨绪权20000元、周林海29800元、金墩保18000元、张明均7000元、李向勇9500元、谢林黎80000元、岳明全46000元、申卫20000元、王贤云400**元、汪波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松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名下的财产信息,依法冻结张松涛账户少量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查封了张松涛名下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XX路中心商贸x区x号楼x-x-x号房屋一套(面积:83.18㎡),因该房屋设定了抵押权,申请人申请对该房屋暂缓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刑初65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厚羿

审判员  卢 松

审判员  梁仕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