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1725号
被执行人:杨仁秀,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关于被执行人杨仁秀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54刑初11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由于被执行人未依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到被执行人住处查找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启明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刘少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平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