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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执1725号

杨仁秀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仁秀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1725号

被执行人:杨仁秀,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关于被执行人杨仁秀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54刑初11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由于被执行人未依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到被执行人住处查找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启明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刘少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平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