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志勇,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职工,住江西省崇仁县,
被执行人:陈建华,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执行陈志勇与陈建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建华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3.5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开平
审判员 朱建财
审判员 刘敏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梦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