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24执260号之一

陈志勇、陈建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志勇,陈建华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志勇,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职工,住江西省崇仁县,

被执行人:陈建华,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执行陈志勇与陈建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建华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3.5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开平

审判员  朱建财

审判员  刘敏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梦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