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888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顺城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
被执行人:邓国龙,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
被执行人:周宇超,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区。本院依据(2012)双流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移送执行邓国龙、周宇超罚金一案,执行标的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宇超已缴纳罚金1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邓国龙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邓国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学君
审判员 张世全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丽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