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3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春,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建玲,女,汉族,1965年6月4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利,河南省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红,女,汉族,1969年4月4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斌,潢川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万春、方建玲因与被上诉人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6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万春、方建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利,被上诉人徐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6民初9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万春、方建玲预交的二审受理费6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晓峰
审判员 李洪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熊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