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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3150号

李万春、方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万春,方建玲,徐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3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春,男,汉族,1963年12月3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建玲,女,汉族,1965年6月4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利,河南省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红,女,汉族,1969年4月4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斌,潢川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万春、方建玲因与被上诉人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6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万春、方建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利,被上诉人徐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6民初9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万春、方建玲预交的二审受理费6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晓峰

审判员  李洪宇

审判员  韩 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熊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