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67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与被告崔某、杨某、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晓楠
人民陪审员 张庆堂
人民陪审员 凌 全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岳宏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