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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147号

萍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曾宏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萍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曾宏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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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开发区金陵东路18号市体育局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剑,董事长。

被执行人:曾宏斐,女,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萍乡市。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宏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302民初163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2.6412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796.18元,截止2017年10月31日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20日、2017年2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有土地房屋,但已被查封,目前因与农行安源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正在拍卖,无剩余价值可供其他案件分配。3、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赣J×××××的小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4、本院于2017年3月7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5、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6、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曾宏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限2017.3.29-2.17.4.13)。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0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3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军

审 判 员  陈 捷

审 判 员  潘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陈保雨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