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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1296号

罗鸿文与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鸿文,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罗鸿文,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汇点1栋1106号。法定代表人刘川,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罗鸿文与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川0411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普光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扬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