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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2507号

XX强、王荫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强,王荫亮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507号申请执行人XX强,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荫亮,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强与被执行人王荫亮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2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宝林

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

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荣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