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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执2776号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与上海众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上海众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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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277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住所上海市。

负责人:廖海,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众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陈财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与上海众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众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6)沪0109民初105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由上海众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4,18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77.32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财兴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洁

审判员 徐 亮

审判员 郝思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