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2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东风东路泰和名仕馨港10号楼1单元15层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贺延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荣,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光,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瑞洁,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晓华,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建光、侯瑞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49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德州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卫华
审判员 高红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红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