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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206号

石军申请席志鹏合伙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军,席志鹏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石军,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望奎县。

被执行人:席志鹏,男,1985年4月4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石军与席志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金生

审判员  吴继高

审判员  朱学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毕伟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