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石军,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望奎县。
被执行人:席志鹏,男,1985年4月4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石军与席志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金生
审判员 吴继高
审判员 朱学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毕伟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