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03执513号

胡婷、郑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婷,郑惠,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513号申请执行人胡婷,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申请执行人郑惠,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华。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胡婷;郑惠申请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胡婷、郑惠案款71767.5元,承担执行费976.51元。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九江民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5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 军

审判员 蔡振霄

审判员 黎 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