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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刑初219号

杨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卢某,杨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刑初219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下称原告人)卢某,男,瑶族,1990年6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勐腊县。被告人杨猛,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白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大理市人,户籍地系云南省大理市,住云南省勐腊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由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猛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人卢某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人卢某以与被告人杨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卢某以与被告人杨猛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人卢某撤诉。

审 判 长  苏家明

人民陪审员  黄 荣

人民陪审员  岩庄囡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春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