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李秀琴,女,1953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不识字,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石宝国,男,1968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辛冬梅,女,1970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李秀琴与石宝国、辛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2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401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3575元。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辛冬梅存款16300元,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无果,经财产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永华
审判员 赵春娟
审判员 龚廷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穆建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