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6682号
原告:黄翠连,女,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张德兰,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黄翠连与被告张德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黄翠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翠连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沈月榕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倪雨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