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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6682号

6682黄翠连与张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翠连,张德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6682号

原告:黄翠连,女,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张德兰,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黄翠连与被告张德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黄翠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翠连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沈月榕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倪雨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