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6民初3701号
原告:付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省,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肖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盟,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802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包工头,原告带工人给被告干活,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12800元、欠拉运费1800元、欠水泥款3420元,共计18020元。被告承诺数日后偿还,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2017年10月31日,被告肖某某欠原告付某某工人工资款、水泥款和沙子款共计18020元,该款被告肖某某自愿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付某某支付完毕。
二、原告付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计251元,被告肖某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专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