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688号
被执行人:任立富,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捕前住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西太平村。本院在执行任立富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任立富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任立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东波
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
人民陪审员 赵 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