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1679号申请执行人陶玉莲,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王家成,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陶玉莲与王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4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陶玉莲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苏0114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卫方
审 判 员 孙 捷
审 判 员 苏 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见习
书记员 王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