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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终769号

吴守云、郑冬娥、何锦志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守云,郑冬娥,何锦志,陈秋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守云,女,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冬娥,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少杰,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何锦志,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审

被告:陈秋梅,女,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上诉人吴守云因与被上诉人郑冬娥、原审被告何锦志、陈秋梅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1民初1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守云上诉称,其住所地在福建省安溪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何锦志、陈秋梅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吴守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吴守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汉聪

审判员  王义清

审判员  周宗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鹭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