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1刑初99号公诉机关团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鑫,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2015年8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关押于湖北省江汉监狱。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团风县公安局由湖北省江汉监狱押解至团风水陆派出所办案基地。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以团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文、吴柳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徐鑫在戢义祥的指使下,伙同另外两人驾车从武汉市新洲区到团风县团风镇君悦酒店门口,使用铁锤将被害人张某的一辆号牌为鄂J×××××灰色奥迪A6小车车身多处砸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损毁奥迪汽车损失价格为57152元。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徐鑫受人指使伙同他人驾车从武汉市新洲区到团风县团风镇君悦酒店门口,使用铁锤将被害人张某的一辆号牌为鄂J×××××灰色奥迪A6小车车身多处砸毁,后逃离案发现场。经团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鄂J×××××奥迪汽车损失价格为57152元。同时查明,被告人徐鑫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关押于湖北省江汉监狱。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鑫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陈某、卢某、朱某的证言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照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鑫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鑫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哲学
审 判 员 程晓华
人民陪审员 付星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