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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2144号

马占愿、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占愿,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214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占愿,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军,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梁康,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博亚,该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秦皇大道尚业路总部经济园*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宇斌,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博亚,该管委会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马占愿因诉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秦都区政府)、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沣西管委会)土地征收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4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二审法院查明:秦都区政府和沣西管委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件对马占愿所在的马家寨村实施征地行为,并于2013年4月22日公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同年7月28日,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受秦都区政府委托和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马家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家寨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马占愿分别于2013年9月、2014年1月领取了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及土地补偿款。2016年1月,马占愿认为秦都区政府和沣西管委会在征收本村土地过程中存在违法且补偿过低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征收马占愿3.9亩土地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本案沣西管委会在取得征地批复后,与秦都区政府将征地批准文号、征地用途及范围等事项在马占愿所在村予以公告,并与村委会达成了征地协议,马占愿领取了征地相关的补偿款。秦都区政府和沣西管委会的征地行为已履行了相关的批准和公告行为,马占愿领取土地补偿款后对其利益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情况下,起诉请求撤销征地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关于马占愿提出补偿标准过低,因双方已达成了补偿协议并已领取了补偿款,故该节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所述,马占愿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2016)陕04行初13号行政判决,驳回马占愿的诉讼请求。马占愿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沣西管委会在取得征地批复后,与秦都区政府将征地批准文号、征地用途及范围等事项在马占愿所在村予以公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马占愿在秦都区政府与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已经签订征地协议、领取相关土地补偿款后,提起本案之诉,请求撤销该征地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马占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关于马占愿称秦都区政府和沣西管委会存在“少批多征”的违法行为一节,缺乏充足证据支持;所称征收土地的价格不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及养老待遇等问题,因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2016)陕行终40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占愿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马占愿申请再审称,《关于医药产业园项目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2013〕第13号,以下简称〔2013〕13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是征地报批前的程序,被申请人至今未公布批准后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2)1672号征地批复批准征收马家寨村农用地345.345亩,实际征收472.6275亩,多征127.2735亩。马占愿承包的是菜地,土地补偿费按粮食年产值计算标准过低。追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及养老待遇。请求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行终402号行政判决或改判。秦都区政府提交意见称,马占愿混淆了征地报批前“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和审批后“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基本概念。报批前的组件准备工作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拟征收土地告知书”未列入本案证据,秦都区政府提交的是审批后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按照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告》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且马占愿在一审起诉状中未涉及此问题,故秦都区政府在原审时未提交相关证据,但《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确实已经张贴。马占愿所在的马家寨村被征收土地面积为472.6275亩,涉及陕西省人民政府三个批次的土地审批文件,共批准征收625.527亩,不存在多征用土地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先由政府协调和裁决,因此,马占愿主张补偿标准低的问题,不属于行政案件审理范围。失地农民养老基金已足额缴纳至财政专项账户,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需自行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因此,社保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征地协议》已经签订,所有的被征地农民均已领取征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款,涉案征地行为并未侵犯马占愿的合法权益。综上,马占愿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应驳回其再审申请。沣西管委会提交的书面意见与秦都区政府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本案中,秦都区政府和沣西管委会于2013年4月22日发布了〔2013〕13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位置、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内容进行了公告。陕西省西咸新区国土资源局沣西新城分局、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于2013年6月5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3〕第6号)。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与马家寨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后,马占愿已领取征地补偿款。秦都区政府、沣西管委会组织的征地实施行为并无不当。关于马占愿主张秦都区政府、沣西管委会实际征收土地面积大于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面积的问题。经查,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与马家寨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中载明征收土地面积为472.6275亩,涉及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2〕1672号、陕政土批〔2014〕33号、陕政土批〔2014〕961号征地批复,共批准征收马占愿所在马家寨村集体土地617.1585亩,不存在少批多征的情形。关于马占愿主张其承包的是菜地,土地补偿费按粮食年产值计算标准过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因此,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先由政府协调和裁决,马占愿直接在本案中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关于马占愿要求追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及养老待遇的问题。马占愿是否符合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条件,需要其向社会保障部门另行提出申请,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2013年4月22日秦都区政府、沣西管委会发布了〔2013〕13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同年10月马占愿领取了部分征地补偿款,故最迟于领款之时马占愿即知道征地实施行为以及征地补偿的内容,其直到2016年1月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

一、二审法院未据此裁定驳回马占愿的起诉并不妥当,但考虑到一、二审判决并未改变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再审复查阶段以此为由再审本案没有实际意义。综上,马占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马占愿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涛

审 判 员  崔晓林

审 判 员  杨 卓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一婷

书 记 员  赵 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