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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420号之一

莫洪勤与莫维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洪勤,莫维超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莫洪勤,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莫维超,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执7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莫维超在银行的存款10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