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589号申请执行人蔡某,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蔡林,女,2003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学生,住慈利县。法定代理人蔡某,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蔡国猛,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蔡仕焕,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蔡金兵,男,1959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蔡金毕,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蔡某、蔡林与被执行人蔡国猛、蔡仕焕、蔡金兵、蔡金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慈民一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四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2016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蔡某、蔡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给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文书送达后,经本院强制执行,仅被执行人蔡金兵、蔡金毕已全部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国猛、蔡仕焕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蔡国猛、蔡仕焕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及房产管理登记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过本院穷尽措施调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蔡国猛、蔡仕焕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蔡某、蔡林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滕振华
人民陪审员 于忠延
人民陪审员 代 彪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舒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