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保569号

青岛强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极东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强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极东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569号申请人青岛强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刘焕能,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极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成乐园,总经理。申请人青岛强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极东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鲁0281执保5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极东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银行存款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财保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极东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顾辉明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