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896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龚林。被执行人曾毅。被执行人李琴。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毅、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毅、李琴给付99535元。执行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曾毅9000元、李琴21000元,共计30000元整,已查封被执行人李琴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37x**的奥迪牌汽车,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曾毅、李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曾毅、李琴尚欠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6953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秦海伦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章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