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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2917号

株洲市居乐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艳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株洲市居乐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艳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917号

原告:株洲市居乐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居乐士物业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凯旋城住宅小区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下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成,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株洲居乐士物业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艳楼,女,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株洲居乐士物业公司与被告陈艳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攸县农商银行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居乐士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居乐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洲市居乐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致和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玉莲

书 记 员 罗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