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1执580号

韦雪玲、覃嘉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雪玲,覃嘉浪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580号申请执行人韦雪玲,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壮族,现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覃嘉浪,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壮族,现住柳州市柳江区,韦雪玲与覃嘉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嘉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雪玲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覃嘉浪向韦雪玲支付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覃嘉浪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覃嘉浪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雪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覃嘉浪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雪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并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青山

审判员  钟光城

审判员  咸治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