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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4853号

李瑞、郝学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瑞,郝学彬,张书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48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瑞,男,1978年8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学彬,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书英,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上诉人李瑞因与被上诉人郝学彬、张书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5民初1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瑞称,原审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维也纳会所的经营人,李瑞在起诉状中称其入住郝学彬、郝学军、张书英等人合伙经营的会所;郝学彬在庭审中称经营人为宋凤霞。张书英提供张书英与郝学彬签订的转让协议一份以说明会所已转让。故本案被告主体不清,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瑞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瑞的起诉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原审法院应在审查本案事实及证据后作出裁判。上诉人李瑞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欠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5民初156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 伟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巩志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芳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