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258号
申请执行人:石凤双,女,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李辉,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凤双与被执行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查询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现已将被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建华
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
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庞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