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任建军,男,1985年5月12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天文镇。被执行人李仕艳,女,1987年4月17日生,汉族,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天文镇。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
一、准予原告李仕艳与被告任建军离婚;
二、子女任江梅(女,2005年2月17日生)由被告任建军抚养,原告李仕艳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仕艳负担。因被执行人李仕艳未按生效判决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建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仕艳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李仕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撤销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再重新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仕礼
审判员 杨桥生
审判员 奚 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饶承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