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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440号

怀化市金雄混泥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怀化市金雄混泥土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金雄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泸阳镇五里村陈家组。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郑州市城南路179号院。法定代表人宋俊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怀化市金雄混泥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长  蒋从成

审判员  马宏华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