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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3819号

陈美艳与刘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美艳,刘志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3819号

原告:陈美艳,女,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被告:刘志荣,男,5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艳与被告刘志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艳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美艳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美艳负担。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喜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