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8336号
原告:张大友,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张英,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吴朝辉,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张大友与被告张英、吴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胡尚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大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英、吴朝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英于2017年1月8日向原告张大友借款1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被告张英至今未偿还。另被告张英、吴朝辉于2003年8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英、吴朝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大友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英、吴朝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尚慧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 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