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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8336号

张大友与张英、吴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大友,张英,吴朝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8336号

原告:张大友,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张英,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吴朝辉,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张大友与被告张英、吴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胡尚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大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英、吴朝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英于2017年1月8日向原告张大友借款1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被告张英至今未偿还。另被告张英、吴朝辉于2003年8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英、吴朝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大友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英、吴朝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尚慧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 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