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焦占英,女,1972年4月生,汉族,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郭春波,男,1965年7月生,汉族,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焦占英与郭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4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春波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连社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子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