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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1061号

焦占英与郭春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占英,郭春波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焦占英,女,1972年4月生,汉族,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郭春波,男,1965年7月生,汉族,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焦占英与郭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4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春波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连社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子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