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66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南路85号2-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8374W。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守彬,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6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周守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迁出租赁房屋,支付租金1340564元,违约金402031.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30元,公告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租金1340564元,违约金402031.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30元,公告费300元,本案执行费1980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周守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旷昌政
审 判 员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