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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661号

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守彬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守彬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66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南路85号2-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8374W。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守彬,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伟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6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周守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迁出租赁房屋,支付租金1340564元,违约金402031.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30元,公告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租金1340564元,违约金402031.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30元,公告费300元,本案执行费19800元未能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周守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旷昌政

审 判 员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