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2号
申请执行人:银川江西南昌商会,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治平路江南水乡。
法定代表人:涂辉。
委托代理人:刘海,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黎雨,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义县。本院在执行银川江西南昌商会与周黎雨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周黎雨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次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秦拥华
审判员 陈立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夏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