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刑更915号罪犯黄先勇,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东三法少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先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20年4月2日止。主要从事三产加工劳动。执行机关江西省赣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并经依法公示,无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先勇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先后获得月表扬多次的奖励。前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先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先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伟
审判员 李晓政
审判员 涂青达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阳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