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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1286号

杨冬水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杨冬水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128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冬水,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溪县,住福建省晋江市。曾因犯窝藏罪,于2002年10月30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17年1月12日止)。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冬水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闽0524刑初816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杨冬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杨冬水退缴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1,700元,系非法款项,没收上缴国库。

三、没收被告人杨冬水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冬水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冬水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冬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冬水撤回上诉。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4刑初8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越新

审 判 员  陈春荣

代理

审判员  蔡凌轩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雪灵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