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57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博士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周永清,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宣仕,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黄宣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112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宣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61,207.58元,负担执行费81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黄宣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5,000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本案已执行0元,尚有61,207.5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3执5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小山
审判员 姚永富
审判员 余 晗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