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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225号之二

江西福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汪国彬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福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汪国彬,杨园英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福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48532365。被执行人汪国彬,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被执行人杨园英,女,198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关于江西福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汪国彬、杨园英典当纠纷一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红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汪国彬、杨园英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福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当金本金68.69万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2016年10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以当金68.69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付;4、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4万元。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3530元。本案原由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2017年5月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洪中执交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由东湖区人民法院交叉至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17年6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交叉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询。2、2017年6月23日,根据网络查询反馈的结果,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汪国彬名下赣A×××××号小型汽车,但未实际扣押。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3、2017年7月12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查封了查封了本案债务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汪国彬名下座落于南昌市东湖区××单元××室房产,但本院的查封系轮候查封,首封法院系西湖区人民法院。4、2017年9月5日,本院向西湖区人民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商请移送抵押房产的处置权。5、2017年9月27日,本院将抵押房产委托评估,评估结果为1088023元。6、2017年10月17日,因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也未在抵押房产中居住,不知下落,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7、2017年10月31日,本院约谈了申请人,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情况予以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置权移交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111304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26日),未履行金额为1113040元。被执行人尚有执行申请费13530元未交纳。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查明的财产尚未达到处置条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鹏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万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