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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刑初240号

谭福庆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谭福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2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福庆,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遂溪县。因诈骗罪于2012年7月21日被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4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遂溪县看守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福庆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平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福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谭福庆为了实施网络诈骗,向他人购买一套名为“王某”的银行卡(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以及购买了虚假的物流网站(××、××),并于2017年4月25日租用了湛江市赤坎区金沙湾豪璟园1513号房作为其诈骗场所。谭福庆的诈骗方法是:先在互联网网站帖吧发帖虚称其有宠物可以免费领养,并附有其联系的QQ号码,网民(被骗者)看到后,如果愿意领养就会加QQ好友进行联系,然后就将被骗者引诱到他们设置的虚假物流网站(www.bumaodwlcom、××)进行交易,再自己扮演物流公司的客服负责编造各种理由,要求被骗者将钱汇到他们指定的银行账户,但谭福庆根本没有将宠物寄送给被骗者。经查明,2017年4月至6月期间,谭福庆共实施诈骗7次,诈骗金额共26237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4月15日,被害人张某看到被告人谭福庆在赶集网上发布的只需支付物流费就可免费领养宠物猫的帖子(留有QQ号63×××71),经加好友与对方交谈后被引诱到虚假的物流平台网站(××)进行交易,被告人谭福庆扮演网站客服的身份骗张某将运费加氧气箱费用共800元汇到其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53,户名王某),后又以因汇款不带零头资金已被冻结,需要汇入双倍数目且带有零头的款项才可解冻为由,骗张某再汇了1603元,接着又以异地汇款要多收2元,需要再次汇入款项解冻等为由,又骗张某又汇了1205元,张某共被骗了人民币3608元。2、2017年4月16日,被害人李某看到被告人谭福庆在58同城网上发布的只需支付物流费就可免费领养宠物猫的帖子,李某用QQ与对方交谈后被引诱到虚假的物流平台网站(网址××)进行交易,被告人谭福庆扮演网站客服的身份骗李某汇800元到其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卡号:52×××40,户名:王某),后又以因汇款不带零头资金已被冻结,需要汇入双倍数目且带有零头的款项才可解冻为由,骗李某再汇了1603元,李某共被骗了人民币2403元。3、2017年4月16日,被害人叶某和同学看到被告人谭福庆在赶集网上发布的只需支付物流费就可免费领养宠物猫的帖子,其同学加网帖上所留的QQ号为好友与对方交谈后被引诱到虚假的鑫易贸物流平台网站网址××进行交易,被告人谭福庆扮演网站客服的身份骗其将800元汇到其提供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53,户名王某),叶某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向该银行卡转帐800元,后又以因汇款不带零头资金已被冻结,需要汇入双倍数目且带有零头的款项才可解冻为由,骗叶某继续汇款。叶某发现上当后没有继续汇款,叶某被骗了人民币800元。4、2017年4月18日,被害人韩某1看到被告人谭福庆在赶集网上发布的只需支付物流费就可免费领养宠物猫的帖子(留有QQ号72×××17),经加好友与对方交谈后被引诱到虚假的物流平台网站(××)进行交易,被告人谭福庆扮演网站客服的身份骗韩某1将运费加氧气箱费用共800元汇到其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72,户名王某),后又以因汇款不带零头资金已被冻结,需要汇入双倍数目且带有零头的款项才可解冻为由,骗韩某1再汇了1601元,韩某1共被骗了人民币2401元。5、2017年6月16日,被害人陈某看到被告人谭福庆在转转平台上发布的只需支付物流费就可免费领养直耳猫的帖子(留有QQ号99×××43,昵称SON),经加好友与对方交谈后被引诱到虚假的布茂达物流有限公司网站(××)进行交易,被告人谭福庆扮演网站客服的身份骗陈某将运费加氧气箱费用共800元汇到其提供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71,户名王水泉),后又以因汇款不带零头资金已被冻结,需要汇入双倍数目且带有零头的款项才可解冻为由,骗陈某再汇了1609元,陈某共被骗了人民币2409元。6、2017年6月18日,被害人伍某看到被告人谭福庆在赶集网上发布的只需支付物流费就可免费领养折耳猫的帖子(留有QQ号99×××43,昵称:Son),经加好友与对方交谈后被引诱到虚假的布茂达物流公司网站(网址××)进行交易,谭福庆扮演网站客服的身份骗伍某汇800元运费到其提供的支付宝(通过扫描二维码),后又以汇款不带零头资金已被冻结,需要汇入双倍数目且带有零头的款项才可解冻为由,骗伍某再汇款1607元,接着又以异地汇款要多收2元,需要再次汇入款项解冻等为由,又先后骗伍某汇入了4809元、6600元,伍某共被骗了人民币13816元。7、2017年6月27日,被害人曾某看到被告人谭福庆在赶集网上发布的只需支付物流费就可免费领养宠物猫的帖子(留有QQ号83×××74),经加好友与对方交谈后被引诱到虚假的布茂达物流有限公司网站(网址××)进行交易,谭福庆扮演网站客服的身份骗曾某汇800元到其提供的建行卡(卡号:62×××03,户名李林科),后又以因汇款不带零头资金巳被冻结,需要汇入双倍数目且带有零头的款项才可解冻为由,骗曾某继续汇款。曾某发现上当后没有继续汇款,曾某被骗了人民币800元。针对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物证、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银行流水、辨认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谭福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福庆曾因犯诈骗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福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福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虚构事实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26237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现又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超过“数额巨大”标准的80%,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利用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曾因诈骗罪于2012年7月21日被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4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予以认罪,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谭福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汉

审判员 黄 勤

审判员 黄深源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俊杰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