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刑初434号自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闫伟,该行行长。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自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与被告人王某达成和解且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控诉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以与被告人王某达成和解且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自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明立
审 判 员 李艳霞
人民陪审员 朱秀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淑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