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麻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麻阳县高村镇富洲南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祥文,男。
被执行人:陈际伟,男。本院在执行湖南麻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祥文、陈际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祥文、陈际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舒 杰
审判员 周尚清
审判员 谢 钧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