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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执字第88号

(2015)麻执字第88号湖南麻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祥文、陈际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麻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祥文,陈际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麻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麻阳县高村镇富洲南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祥文,男。

被执行人:陈际伟,男。本院在执行湖南麻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祥文、陈际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祥文、陈际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舒 杰

审判员 周尚清

审判员 谢 钧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茂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