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海执字第514号之五

徐在开与杨军明机动车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在开,杨军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海执字第51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徐在开,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留格庄镇留格庄村。被执行人杨军明,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崖头镇台上刘家村。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在开与被执行人杨军明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军明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3090129385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9464.35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军明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3090129385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9464.3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辛洪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