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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6658号

6658蒋丽虹与万丽钰、瞿晓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丽虹,万丽钰,瞿晓洪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6658号申请执行人蒋丽虹,女,1978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万丽钰,女,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瞿晓洪,男,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蒋丽虹与被执行人万丽钰、瞿晓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澄滨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被执行人万丽钰、瞿晓洪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蒋丽虹借款44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64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万丽钰、瞿晓洪未按时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蒋丽虹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瞿晓洪在江阴市建宇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债权60万元,己发还申请执行人,对于本院要求江阴市建宇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协助停止支付瞿晓洪尚有的债权,现正在核实调查中。另对被执行人万丽钰、瞿晓洪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万丽钰名下位于江阴市××室房屋抵押给建设银行江阴支行,另案正在评估拍卖中,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万丽钰名下的房产设定抵押,正由另案处置中,此外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滨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伯军

审 判 员  陈红英助理

审判员  韩鹏彦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才兴 来自